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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人受伤 却找人冒名顶替 这样算交通肇事逃逸吗?【zoty中欧体育】

发布时间:2024-09-22 06:51:02点击量:490
本文摘要:简介:被告人王某驾车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员机动车导致一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胜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勾结他人冒名顶替自己的肇事不道德,导致交警队没能在第一时间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展开检测,无法客观精确确认其酒后驾车的情形,但事后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科酒后驾车,王某的不道德包含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肇事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逃出事故现场,不应确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

简介:被告人王某驾车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员机动车导致一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胜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勾结他人冒名顶替自己的肇事不道德,导致交警队没能在第一时间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展开检测,无法客观精确确认其酒后驾车的情形,但事后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科酒后驾车,王某的不道德包含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肇事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逃出事故现场,不应确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2011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员汽车在更容易再次发生危险性的路段行经,没能按规定减少行经速度,且在没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并未按规定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由北向南行经撞到骑马三轮车从西侧驶入下坡路的李某,导致李某伤势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之妻田某将李某送往医院。

被告人王某向交警办案人员谎称交通肇事时司机是高某,并勾结高某冒名顶替,后高某交代肇事司机是被告人王某,是被告人王某因为饮酒害怕追究责任故勾结其冒名顶替的事实。后经交警大队调查后,确认肇事司机是被告人王某,并证实饮酒后驾车的事实。王某并未否认其驾车再次发生事故,其不道德包含弃车逃离现场,负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李某之受损包含轻伤。发问:酒驾致人伤势,却去找人冒名顶替,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不应如何确认? 【律师答案】 被告人王某驾车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员机动车导致一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胜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勾结他人冒名顶替自己的肇事不道德,导致交警队没能在第一时间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展开检测,无法客观精确确认其酒后驾车的情形,但事后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科酒后驾车,王某的不道德包含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肇事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逃出事故现场,不应确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明确理由如下: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不道德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损毁财物并未做到适当的救治或处置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私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认和追究责任的不道德。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坚称,而驾车之后行经,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离现场”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长时间行经不道德的之后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最重要情形。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不道德必需超过“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确认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前提和基础。

被告人王某驾驶员机动车导致一人轻伤,不应确认为交通肇事罪。2.行为人在逃离现场时坚称自己的不道德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理解因素。本案中,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王某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而拒绝高某替自己承担责任,不应确认为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

3.逃离现场的目的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责任,这是确认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一个最重要因素。生活中,肇事人逃走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责任,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勾结高某冒名顶替自己的肇事不道德,不应确认为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

4.行为人的逃离现场是指肇事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而逃走的不道德,而不仅仅限于逃出事故现场。被告害怕法律追究责任,让高某冒名顶替,导致交警部门没能在第一时间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展开检测,无法客观精确确认其酒后驾车的情形,也包含交通肇事逃离现场。王某的不道德合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故应确认其不道德系由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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